案件判決后的沒收車輛,按照相關規(guī)定在案件判決后法院應及時將車輛上交當?shù)刎斦块T。而韓城市法院辦公室主任卻私自將本院一刑事案件判決后的“沒收”車輛違規(guī)使用一年多。
昨日上午,據(jù)韓城法院一位工作人員反映,2012年12月該院刑事審判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蘇某某涉嫌非法經(jīng)營罪的案件進行審理后,作出(2012)韓刑初字第00142號判決書,蘇某某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對作案車輛,車牌號為陜A699A3藍色“別克”轎車一輛予以沒收。案件判決后,院辦公室應將該車及時上交韓城市財政局。而就在刑庭將該車上交院辦公室后的一年多時間,該車卻一直被辦公室主任許某某違規(guī)私用。
這名工作人員稱,自己和許主任同住韓城市怡心園小區(qū),自去年以來曾多次看到許的兒子開著這輛“別克”轎車出入該小區(qū)。而許的妻子開的一輛黑色“桑塔納”轎車也為案件沒收車輛。
今年9月下旬,該院紀檢部門介入調查后,這兩輛車就被放在了法院的地下車庫。
隨后,在韓城市人民法院的地下車庫,記者見到了這輛車牌號為陜A699A3的藍色“別克”,車上已布滿灰塵。車前擋風玻璃上貼著“2014強制保險”字樣,說明該車至少在2013年還在繼續(xù)使用。在該車對面停著一輛無牌桑塔納轎車。
在韓城市人民法院紀檢部門,記者見到了“韓城法院關于對許某某的處分決定”的文件,文件上描述:2013年1月29日,刑庭將車牌號為陜A699A3沒收車輛上交院辦公室后,辦公室主任許某某覺得自去年以來,各相關部門對警車的使用管理比較嚴,像賓館、飯館等地方都不好停放,但辦公室由于接待上級法院來人等,有時又必須到飯館、賓館這些地方去。所以就沒有把這輛車及時上交市財政局,而是把該車留在了院辦公室,作為臨時用車有時用一下。此后,院辦公室主任和兩名司機都開過這輛車去市區(qū)臨時辦事,但使用的不多。許某某同志作為辦公室主任,把刑事審判庭辦案過程中沒收的車輛沒有及時上交財政局,私自決定將該車留在辦公室使用長達一年多時間,違反了相關規(guī)定,決定給予許某某同志行政警告處分?!?/p>
據(jù)法院紀檢部門負責人稱,他們接到群眾反映后,立即著手調查,并迅速作出處理決定。對于另一輛黑色“桑塔納”轎車的情況,這位負責人表示自己并不知情。
事件過后,許某某繼續(xù)擔任韓城法院辦公室主任。對于記者的采訪,許某某表示此事已由組織進行了處理,不想再做任何解釋。(記者 張軍建)
(編輯 師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