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省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的漢中市消防支隊防火監(jiān)督處處長韓俊功貪污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漢中市中級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對韓俊功作出五年有期徒刑的判決,改判韓俊功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
韓俊功原系漢中市消防支隊防火監(jiān)督處處長。2012年7月8日,韓俊功因涉嫌犯貪污罪被刑事拘留,7月22日被漢中市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機關偵查查明,韓俊功在為漢中兩家建設工程項目辦理消防設計審核中,向建設單位提出交納30萬元的消防基礎設施建設費用。而自己在給支隊領導匯報時,卻謊稱兩個項目均為政府保障性住房工程,騙取了支隊領導免收費簽字,后韓俊功將收取的30萬元消防基礎設施建設費據為己有。
該案由漢中市反貪部門偵查終結后移送公訴部門以貪污罪起訴,漢中市中級法院一審卻以詐騙罪判處韓俊功有期徒刑5年,漢中市檢察院以判決確有錯誤提出抗訴,省檢察院認為韓俊功利用行使消防設計審核行政權力的職務之便,采取欺瞞領導、欺騙建設單位的手段將建設單位繳納的30萬元消防基礎建設費據為己有,依法應構成貪污罪,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遂決定支持抗訴。(記者呂貴民通訊員李嘉麗)
(責任編輯 杜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