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云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條例》,以地方立法向家庭暴力“亮劍”。《條例》將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家庭暴力作為社會熱點問題日益受到關注。地方立法干預是預防和懲戒家庭暴力的重要途徑。此次我省出臺的《條例》共六章50條,包括總則、家庭暴力的預防、家庭暴力的處置、人身安全保護令、法律責任及附則,明確了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社會組織、自治組織和學校、醫(yī)療機構等各方職責,并設立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切實保障家庭成員合法權益。
《條例》明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侮辱、誹謗、散布隱私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反家庭暴力是全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反家庭暴力工作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內容,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協(xié)調機制,開展家庭暴力風險評估,推動反家庭暴力多部門合作。
對于家庭暴力的處置,《條例》規(guī)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家庭暴力案件處置機制,接到家庭暴力報警后及時出警,制作出警記錄,并做好控制加害人、及時調查取證、加強協(xié)調救助等工作。對予以告誡的家庭暴力案件,由接受家庭暴力報案的公安機關自受理報案時起24小時內出具告誡書。
《條例》明確,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72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記者 瞿姝寧)
(責任編輯 姜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