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嫖宿幼女罪量刑輕并歧視受害女童人大代表呼吁廢除
連發(fā)的幼女遭性侵案讓“嫖宿幼女罪”的存廢問題再次成為焦點,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呼吁廢除嫖宿幼女罪。
繼海南“6幼女開房事件”及廣東雷州小學校長強奸2女生被爆出后,近日又爆出河南省南陽市桐柏縣一小學教師涉嫌性侵多名小學女生。
我國刑法將嫖宿幼女的行為單獨設罪,刑法第360條第2款規(guī)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一規(guī)制模式不但遭到部分學術界人士的質(zhì)疑和批判,近年來更是隨著性侵幼女案的頻頻曝光而刺激著社會大眾的道德神經(jīng)。
嫖宿幼女罪和強奸罪最大區(qū)別是在量刑上,嫖宿幼女最高可處十五年有期徒刑,而奸淫幼女作為強奸罪從重處罰,如果符合法定情形最高可以處以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佟麗華明確表示,自己主張廢除嫖宿幼女罪不僅僅是因為量刑問題,而是嫖宿幼女這種提法本身就是對受到傷害的女童一個歧視性的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