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又沒有給我蓋樓,憑啥判我支付工程款?!這法院明顯就是歪嘴和尚念經?!?2月17日,手拿西安市中級法院的終審判決書,高陵縣第二建筑公司經理儲拉鎖情緒非常激動。
事情還得從別人掛靠公司承包工程說起。
今年64歲的胡景華是高陵縣崇黃鄉(xiāng)農民。18年前的1995年2月,其以高陵縣第二建筑公司(下稱高陵二建)的名義和長安區(qū)輕工機械廠簽訂了主廠房、綜合宿舍辦公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簽訂后,胡景華自籌資金交納了墊付款,自行購買和租用設備,組織人員,以高陵二建一處一隊的名義進行施工。工程竣工后,輕工機械廠既未驗收,又未結算,即投入使用。施工期間,輕工機械廠陸續(xù)向胡景華支付了174萬元工程款。1997年11月,輕工機械廠和時任高陵二建經理郝某達成了《收付款協(xié)議備忘單》,約定輕工機械廠除已支付的174萬元工程款外,再支付160萬元,其中5萬元作為稅款,雙方經濟關系結束。之后,輕工機械廠以現(xiàn)金支票方式支付給高陵二建155萬元,但該款進入郝某在西安開具的個人賬上,被郝某個人提取,未進入高陵二建賬戶內。
胡景華得知后向郝某索款遭拒。遂以工程及工程款歸屬問題訴至高陵縣人民法院,后上訴到西安中院。但兩級2005年6月,西安市中級人民院終審判決:郝某應返還胡景華155萬元及利息,高陵二建承擔連帶責任。
2007年5月,法院在執(zhí)行該上述判決過程中,發(fā)現(xiàn)輕工機械廠1997年5月被西安筑路機械廠兼并時,評估報告對胡景華完成的工程量估價為628萬元。胡景華認為輕工機械廠明知該評估價的情況下,故意對工程不予驗收,也不和其結算,而是私下和高陵二建串通,達成《收付款協(xié)議備忘單》,違反了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符合雙方惡意串通損害第三方利益,也符合民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特征,屬于無效協(xié)議,遂向長安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輕工機械廠和高陵二建簽訂的《收付款協(xié)議備忘單》無效;判令西安筑路機械廠、高陵二建連帶支付剩余工程款294萬元。
這么一個不算復雜的案件,長安、西安兩家法院經過三上三下漫長的八年審理,期間還對胡景華施工的工程進行了評估。西安中院最后認定胡景華和高陵二建是借用資質關系;高陵二建和輕工機械廠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雙方簽訂的《收付款協(xié)議備忘單》有效。
既然備忘單有效,且不屬于惡意串通,胡景華方當庭要求撤銷對高陵二建的起訴,卻被主審法官張鵬阻止。
為了讓高陵二建承擔責任,剛才被法院認定的出借資質又變成了轉包人,而且并無任何說理。
西安中院在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判決書責任分擔一節(jié)這樣寫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景钢懈吡甓ㄗ鳛檗D包人應當承擔向實際施工人胡景華支付欠付工程款186萬元及利息的責任,西安筑路機械廠作為發(fā)包人在欠付工程款186萬元及利息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p>
“法律規(guī)定是發(fā)包人承擔責任,而法官卻判‘承包人’承擔責任,枉法裁判都到了膽大不知羞的地步?!如果沒有其他合理的解釋的話,只能說是法官‘眼花’了?!眱i無奈地搖搖頭嘆息。



(編輯 師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