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城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徐建龍貪污受賄一案,經(jīng)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昨日公開宣判。法院認定被告人徐建龍犯貪污罪、受賄罪,數(shù)罪并罰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6萬元。

2月9日,在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法警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徐建龍。
對抗調(diào)查拒不交代違法問題
2014年8月,韓城市國土局原黨委書記、局長徐建龍(副處級)被群眾舉報,接受組織調(diào)查。當時,《》曾報道。在渭南市紀委調(diào)查時,徐建龍與國土局其他工作人員商量對策,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調(diào)查,拒不交代違紀違法問題。
調(diào)查組及時采取措施,經(jīng)過一個月的努力,查清了其違紀違法問題。2014年10月29日,徐建龍被開除黨籍移送司法機關;2014年11月18日,徐建龍被檢察機關以涉嫌貪污、受賄罪批捕。
2014年12月25日,徐建龍貪污受賄案在渭南中院公開開庭。公訴機關指控徐建龍在擔任韓城市國土資源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于2011年貪污公款50萬元;并于2012年9月收受某礦業(yè)公司實際經(jīng)營者陳某賄賂10萬元。公訴機關認為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貪污罪、受賄罪。
而徐建龍當庭對被指控事實和罪名全部否認,認為自己沒有受賄和貪污,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不是本人真實自愿,是無法忍受“雙規(guī)”時的對待做出的違心供述。

2月9日,在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被告人徐建龍正在聽判決。
被指控貪污50萬元受賄10萬元
昨日,渭南中院公開宣判此案。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0年,徐建龍擔任韓城市國土資源局局長期間,發(fā)現(xiàn)韓城市某公司占用基本農(nóng)田,被確定為拆除對象。經(jīng)過協(xié)商,確定由國土局補償該公司人民幣260萬元,該公司自行拆除廠區(qū)。徐建龍利用職務之便,在補償款中增加了60萬元的費用。并將其中的50萬元用于自己日?;ㄤN。
2012年4月,徐建龍又收取10萬元現(xiàn)金,為他人辦理采礦權許可證。2014年9月,徐建龍聽聞渭南市紀委調(diào)查組來韓城調(diào)查,便將這10萬元交給下屬,試圖逃避法律追究。
法院認為,被告人徐建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又利用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托并為其謀取利益,明知并認可家庭成員收受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徐建龍貪污50萬元、受賄10萬元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數(shù)罪并罰。法院遂依據(jù)相關法律,判處徐建龍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6萬元。徐建龍當庭未表示是否上訴。
(責任編輯 張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