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5月15日,演員黃海波因嫖娼被處行政拘留15日之后,近日北京警方?jīng)Q定對黃海波收容教育半年。目前,黃海波及案中女主角劉某同被轉(zhuǎn)往位于朝陽區(qū)豆各莊的北京收容教育所。
“國民女婿”黃海波嫖娼事發(fā)后,因警方所錄取的口供遭到泄露,除了對嫖娼道德的指責,有冷靜者開始質(zhì)疑公權對個人隱私的侵犯。然而,上一輪的質(zhì)疑時至今日并沒有一個確切的回應,新一輪的質(zhì)疑,因黃海波被收容教育半年,再一次開始。
北京警方說,依法決定對黃海波收容教育半年。但輿論卻從依法的說辭里,看到了選擇性執(zhí)法的一面。黃海波嫖娼被收容教育半年,那么有些官員集體嫖娼卻只拘留了10天便回了家。當中的差別為何這么大呢?法律講求的是人人平等,無論是明星還是普通人,抑或是有身份的官員,觸碰了法律的底線,所接受的懲罰應當是一致的,這是法治的基本精神和原則。
但要說在掃黃背景下,因明星身份而被社會廣為關注的黃海波,是否享受被從重處罰的特殊對待,倒也未必。長期以來,警方針對賣淫嫖娼者實行的,都是收容教育制度,一般收容教育的時間為六個月到兩年。
基于此,有人提出,勞動教養(yǎng)已經(jīng)廢除了,收容教育怎么還能存在?作出收容教育的決定,是依據(jù)1991年發(fā)布實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和1993年國務院出臺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但問題是,限制人身自由的無論“決定”還是“辦法”,都不是法律,而依據(jù)《立法法》的規(guī)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判刑就判刑,無罪就無罪,怎么能由公安機關在未經(jīng)司法機構審理判決的前提下,對一個人“收容教育六個月到兩年”,從而剝奪一個公民一定時間內(nèi)的自由呢?
一個嚴重背離《立法法》的行政處罰,理應失效。當然,有人可能還會堅持,認為對于賣淫嫖娼的處罰還有2005年頒布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吨伟补芾硖幜P法》只規(guī)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對賣淫、嫖娼人員除了罰款、拘留外再進行“收容教育”,也違背了行政法的“一事不兩罰”的原則,是兩重處罰。
很多人希望,黃海波和很多賣淫嫖娼者一樣,能夠成為收容教育的終結者。從我國法治進步的趨勢看,“收容類”強制措施和處罰是逐步取消的,包括收容審查、收容遣送和勞動教養(yǎng),那么隨著勞動教養(yǎng)的廢除,收容教育制度的存廢也應該受到社會法治的再一次考量。(馬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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