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初二女生袁夢,替包工頭父親討要工錢跳樓身亡事件發(fā)生后,河北冀州凱隆御景開發(fā)商翌日凌晨就將余下的89萬元工程款打到了冀州市住建局公共賬戶。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已憑身份證和工資表等相關證明,到冀州市住建局領取工資。袁夢遺體被火化后,當?shù)卣X得她為農民工伸張正義付出了生命,把她的骨灰安放在烈士陵園。(1月22日《鄭州晚報》)
當?shù)卣m然沒有通過正規(guī)途徑為討薪跳樓少女申請烈士稱號,卻將其骨灰安放在了烈士陵園,之所以要這樣做,除了因為這件事情鬧出了全國影響,需要借此突顯重視之外,自然也是安撫少女家屬情緒的一種舉措。但這也引來了輿論的熱議:今后當?shù)刂行W生去烈士陵園祭奠烈士,老師該如何向孩子們介紹這位小烈士呢?
少女跳樓當晚,開發(fā)商就兌付了拖欠兩年的工資,果然是“鬧出大事”后的超級速度;要是開發(fā)商早這樣,何以至于發(fā)生跳樓悲?。靠上聦嵧@樣,弱勢的農民工群體討薪維權,必須想辦法“上頭條”了,才能得到圓滿解決——要么“特辦”,要么“不辦”。這個意義上,少女確實可以說是用自己的生命為農民工討來了工錢。然而,少女終究只是為了幫繼父討薪維權,并不是為了國家、民族、社會的付出,難道維權自殺也該進烈士陵園嗎?
在古代,烈士指的是那些有節(jié)氣、有壯志的人,也可以是活著的人。而在現(xiàn)代,烈士專指為了正義事業(yè)和他人的生命財產而犧牲自己生命的人。在有關烈士的故事,要么有一個“敵人”,要么就有一個被救助者。具體到少女跳樓的悲劇里,要說女孩跳樓是為了救助被欠薪的民工,似乎有些無謂的拔高;既然沒有被救助者,跳樓少女的“伸張正義”,又是對抗的哪個“敵人”呢?是無良開發(fā)商,還是維權不力的相關部門?
討薪少女死后骨灰被安放在烈士陵園,很像是一個黑色幽默。本來,農民工做事情拿工錢,根本就不需要“烈士”的幫忙。可是,他們最后能夠拿到工錢,卻必須感謝這個14歲的小姑娘用生命去“伸張正義”。這是多么沉重的正義!有法律在維護,有部門在負責,最后扮演“正義使者”的卻是一個初二女生!為了討薪而跳樓的“烈士”再也不應該有了,確保農民工及時拿到工錢,不能指望維權“烈士”,只能指望維權制度。
2011年惡意欠薪被寫入刑法修正案,被寄予厚望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卻少聞立案。據統(tǒng)計,自惡意欠薪罪生效以來,在全國范圍內僅有120名犯罪分子被依法判處刑罰。同樣,工程單位必須按照項目總造價向政府繳納一定比例保證金以防止欠薪的制度,在實際落實中也往往名存實亡?!傲沂坑懶健笔侨鐣o法承受之重,與其莫名其妙地給個身后“榮譽”,不如認真反思自身工作的不足。
(責任編輯 王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