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操中,當在一些特殊情況下警方需要檢查身份證而公民沒有攜帶證件時,只要公民報出姓名、居住地等信息,核實責任就只能在警方身上。
據媒體報道,有兩姐妹不僅在乘地鐵時不配合民警檢查身份證,還對警察采取了暴力行為,近日在北京通州法院被起訴。該兩姐妹的暴力行為自然是錯誤的,理應受到處罰,但是,通州檢察院一位檢察官就該事件對記者說:“提醒大家以后在出行乘坐地鐵、交通工具或者外出旅行的過程當中,一定要帶全自己的身份證件,不要在民警盤查時造成不必要的麻煩。”所謂“出行乘坐地鐵、交通工具或者外出旅行”,在城市中幾乎就是出門后的基本活動,難道作為中國公民,走出家門就必須攜帶身份證?作為中國公民在中國這塊土地上,難道需要隨時向警方證明自己的身份?
公民身份具有天然性,一個人在自己祖國一出生就意味著獲得了公民資格,因此他在自己的祖國是一個不證自明的事實。當一個國家處于封閉狀態(tài)時,既基本沒有公民旅行到異國,也基本沒有異國公民到該國旅行,公民身份就不需要任何書面證明。在開放了的社會,國家之間出現了較多人口流動,一個人在異國時,就需要隨時準備出示書面證明,以說明自己在該國屬于暫時旅行、工作、居留等身份,也即,只有非該國公民才應該隨時攜帶身份證明并理應接受異國警方的隨時檢查。
在一些特殊情況下,警方需要檢查公民身份證明,但這種檢查不是檢查公民身份本身,而是查核其具體的姓名、居住地等“居民”信息,除非警方有理由認為被檢查者具有外籍人士嫌疑。這當中有兩個不同的責任界定:一種是將責任界定在警方身上,也即公民不需要依靠隨身攜帶的證件證明自己,比如只要向警方報出姓名、地址即可,至于怎么核實是警方的責任;一種是將責任界定在公民身上,也即無論警方是否進行核實,公民必須出示證件證明自己。按照《居民身份證法》,中國的法律是將責任界定在公民身上。然而,既然公民身份在自己祖國是天然的,公民就擁有不需要隨時用證件證明自己的權利,因此,在實操中,當在一些特殊情況下警方需要檢查身份證而公民沒有攜帶證件時,只要公民報出姓名、居住地等信息,核實責任就只能在警方身上。如果警方由于公民沒有攜帶身份證而制裁公民,顯然就觸犯了《憲法》、《國籍法》等。
即使按照《居民身份證法》,警方也只能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檢查公民身份證。在通州兩姐妹事件中,根據媒體報道,民警行為是“例行檢查”?!毒用裆矸葑C法》第三章“使用和查驗”之第14、15條規(guī)定了警方可以擁有“例行檢查”權力嗎?所謂例行,就是常例,意味著警方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都可以自我授予對公民進行常規(guī)檢查身份證的權力。如果警方可以擁有這樣的權力,那么,中國還要《居民身份證法》的第14、15條做什么?只要規(guī)定“公民在任何時間、任何場合都必須攜帶身份證,警方在任何時間、任何場合都可以檢查公民身份證”不就行了?
在兩姐妹事件中,警方還存在兩個細節(jié)責任。警方不允許兩姐妹離開,其理由是兩姐妹說不出自己的身份證號碼。如果兩姐妹說了自己的姓名、住址,如何核實就是警方的責任,怎么可以不允許兩姐妹離開呢?沒有任何法律規(guī)定公民一定要隨時隨地記住自己的身份證號碼,這是一。其次是警方進行這一所謂“例行檢查”,是在繁忙的北京地鐵6號線物資學院路站,并恰恰是在下午5點多的客流高峰期。選擇在這樣的地點和時間,對正匆匆趕路的人進行“例行檢查”,不說是添亂,難道屬于明智的恰當行為嗎?兩姐妹事件不正是證明了警方選擇了不恰當的地點、不恰當的時間嗎?
(責任編輯 王順利)